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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病历能否代替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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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6日8时许,某物业管理公司职工宋某在从事保洁拖地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2015年4月10日,宋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交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其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的病历。病历载明:2012年9月1日诊断左大腿挫伤;9月29日诊断腰椎退变;10月12日诊断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12月15日诊断腰椎失稳。某物业管理公司认可宋某摔倒受伤的事实,但不认为宋某腰部诊断与摔倒行为有关,且未提供相关证据。
作者 赵秀春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14年第6期54-55,共2页 China Lab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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