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的宪政体制下,香港特区的司法权独立于中央国家的司法权,与内地的法院系统不存在任何组织或权力关系。内地和香港都独立地行使着各自的司法权力,为维护国家整体的制度秩序,权力之间的衔接难免会出现问题,如某一方不履行应尽的义务、不适当地扩大了自身的权力、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等。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包括两地间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产生的分歧,制度设计的不足以及经济政治因素的掺杂,而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在基本法设计时,中央放弃了对香港的司法管治权。笔者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希望能提出一些对实践有所裨益的建议。
出处
《特区经济》
2014年第6期31-33,共3页
Special Zon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