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价值之一,金融环境的复杂化及金融衍生产品、金融工具的日益多样化更凸显了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紧迫性。随着金融纠纷案件的爆炸式增长,传统金融纠纷解决方式的诉讼机制开始有难以承受之感。在域外已较为成熟的金融诉讼专员制度在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融合了仲裁、调节、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功能,更易平衡效率与公平二者间的关系,在我国也具备一定实践价值。鉴于此,有必要探寻金融申诉专员制度在我国的实现路径,以期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2014年第5期47-51,共5页
Zhejiang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