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农村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人民调解理应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独特作用,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农村人民调解赖以生存的土壤不复存在,农村人民调解陷入一个进退两难的境地,难以适应当下农村社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满足了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制度改进的需要,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人民调解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当下农村社会现实,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促进农村基层自治、提高农村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坚持人民调解的"群众性"等几个方面入手。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8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