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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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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逐步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3期4-10,1,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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