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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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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133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前实行形式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待部门制发并报送备案后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备案审查并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3期17-18,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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