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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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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联动机制的启动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N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出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4年第13期18-19,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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