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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的《物权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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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公司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内容,其中之一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这一规定从国家政策的高度放宽了开办企业关于场所的要求,即承认和鼓励了“住改商”的问题。
机构地区 北京工商大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4年第20期67-69,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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