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受灾损失,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应根据我国宪法第11条关于“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及我国《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尽快制定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条例》.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谁诱发、谁治理”与“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防治的重点地区应是:国家和省(区、市)经济开发区,大江大河和交通干线,重点的城镇。
出处
《中国地质》
CAS
CSCD
1992年第1期17-19,共3页
Geology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