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作金融是普惠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而我国合作金融呈现出多元化和层次性的特点,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等组织形态,这是合作金融特殊生成路径的制度反映。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分层多元的监管框架,发挥银监会对正规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优势,同时明确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监管职责,而农业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主管部门则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监督。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69-73,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编号:13YJC820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