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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部分跨境人民币业务试点将扩展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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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11日,央行发布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意见》同时指出,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企业集团总部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全国性或区域性主办企业。此外,《意见》还支持银行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出处 《金融科技时代》 2014年第7期2-2,共1页 FinTech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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