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系统总结了我国学界、大陆法学界及英美法学界观点的基础上,从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以国内外经验为基础,对我国违约责任形态的类型化提出,我国违约责任形态的类型化应当重违约责任形态法律体系,而非“自由”契约的新理解,即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应包括不履行(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以及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从而重新构建了我国违约责任形态的类型化.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4期45-46,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