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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份额质押权成立的条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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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私募基金是指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有限合伙人可以以其所拥有的基金份额出质。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规定其质权设立的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目前仍不接受此类登记业务,故对其质权的设立应当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作者 刘晓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2期67-6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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