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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协助司法保全而未付款不构成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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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发包方本应依约履行向承包方支付到期工程质保金的义务,但由于协助法院的司法保全行为,且保全金额大于其应支付的质保金额,则其未支付该款项不是欠付工程款的行为,故不应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作者 陈莉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2期72-73,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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