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界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法律地位主要有四条标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运输单证的签发;收入的取得方式;以往业务操作习惯。在识别无船承运人身份时,除上述四个识别标准外,应将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货物的流向与交付也作为一个重要识别标准,即行为人以本人名义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出借给他人使用,并实际控制涉案货物流转与交付的,应认定该行为人为承运人;在上述情况下,约定的收费是否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当以及是否实际收取费用不影响对其承运人身份的认定。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2期74-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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