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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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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系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地方国资委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与其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重合,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外,复议机关只能是其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委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
作者 曹玉乾
出处 《人民司法》 2014年第12期97-9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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