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权利在一系列国际法文件中有明确而系统的规定,在我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性文件中也被确认为基本人权。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文化发展的权利、保护文化成果的权利、保护民族文化的权利。文化权利具有普遍性,其主体既包括每个人,也包括集体和族群,如少数民族、种族、难民、移民等,在特定意义上也指向国家。文化权利对国家产生三个层次的义务:尊重、保护和促进,主要是促进义务,因而,一国文化产业的发展有赖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有力支持。
出处
《理论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101-107,共7页
Theory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期党的工作作风与党群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3&ZD009)之子课题"党的工作作风的法治分析"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治视阀中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4BDJ040)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A-3101-14-132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