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规模的工业化和粗放的生产模式形成了数量巨大的污染场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极大。在我国构建污染场地生态修复制度极其必要,明确法律责任主体则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首要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中,相关污染场地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尽。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遵循污染者和产权所有者为基本责任人原则、责任主体的转移和连带责任原则、公平分担原则和国家(政府)最终负责的原则,以确定政府、污染者、土地产权人等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
出处
《学习论坛》
北大核心
2014年第7期77-80,共4页
Tribune of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