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区域契约行政中,府际契约的实际执行比府际契约的签订更为重要。地方政府作为府际契约的重要执行主体,其不同的决策偏好将直接影响到府际契约的执行绩效。根据府际合作的收益大小和实现收益的难易程度,府际契约执行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偏好可细分为积极响应型、随波逐流型、好强恶弱型和被动迎合型四种类型。对珠三角地方政府在府际合作与府际契约执行中的各种决策偏好的案例分析表明:近年来珠三角一体化中契约行政的实际效果远未达到当初设定的目标,为此应设立府际契约执行的绩效评估机制和追踪落实机制。
出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2014年第4期32-39,共8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区域契约行政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研究"(10BZZ026)
华南师范大学2013年研究生创新基金科研项目"府际契约中剩余责任自愿承担模型研究"(2013kyjj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