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司法解释层面上升到立法层面。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监督非法取证行为,是保证案件质量、严防冤假错案的一剂良方。根据浙江省在审查起诉环节及审判环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数据分析,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的诉讼监督力度仍不够有力。究其原因,有立法上的缺陷,侦查权的独立、封闭,非法取证后果模糊等。进一步构建完善非法取证诉讼监督机制,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出发,还需转变执法理念,强化对非法证据的诉讼监督意识;走出书面审查模式,动态静态相结合;建立健全提前介入制度;涵盖对所有证据取得方法的审查和监督;建立检察官对警察的责任追究机制。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第3期66-70,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