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身保险利益一直存有英美法系"利益主义"与大陆法系"同意主义"之争论。我国《保险法》继受此两大法系之时,常有冲突发生,规范方式亦未尽明确。我国《保险法》所采用之"同意主义"已架空"利益主义",且"利益主义"适用于我国具有一定缺陷,应予摒弃。参照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之优点,应修正同意认定之方式,并规定被保险人撤销同意之权利,以降低道德危险,更好维护被保险人之利益。
出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5期123-126,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