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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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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以下简称"两个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000年6月中办、国办又转发了六部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16号),对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作者 黄小辉
出处 《江苏水利》 2001年第3期14-15,共2页 Jiangsu Water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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