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机动车辆保险的价值属性
现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两个基本险和九个附加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事实上,这一定义过于笼统,按照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承保的标的来划分,包括财产类的车辆损失险和责任险,作为财产的车辆保险还分为全损险(全车盗抢和事故损毁)和部分损失险.就责任险来说是以签订保险合同时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限额,属于定值保险.笔者认为不定值保险只对车辆全损险有意义.对部分损失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等出险时按照当时市场重置价来确定的现行做法,有两大缺陷:一是难以操作,价格在不同销售商都会有差异,增大了理赔人员工作量;二是因为金额的差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易产生纠纷,影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客户关系,损害整个行业的形象,特别是影响面很大的车辆险更是如此.现行车险的基础险中车身险保费实际包括了全损和部分损失两种风险.一辆旧车为了多收点保费,投保时动员客户足额投保,客户也可以获得部分损失的足额保障,出险时如果发生全损,则搬出条款来按照使用年限一年按照10%的标准折旧,这对于旧车的被保险人形成了缴费与获得赔偿的不合理性.因此所产生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应引起保险业的重视并加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