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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调解 诉讼时效仍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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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2年9月12日,王某驾驶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随即送往医院救治,并于当年10月15日出院。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在交管部门处理过程中,王某与陈某均未申请调解。2014年3月12日王某向法院首次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陈某依法赔偿其因事故所致多次医疗费、误工费、
作者 黄海悠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4年第7期58-5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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