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2000年5月,张某应聘到某公司任经理,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及相关待遇.随后,张某被指派负责某一工程项目,由于工程性质,张某必须按照客户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经常在双休日加班2000年12月,张某由于其他原因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在支付加班工资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张某认为,其在双休日加班,公司理所应当支付其加班费.公司辩称,张某在双休日加班之后,公司已经安排其补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明,因此,拒绝支付加班费。
出处
《中国工运》
2014年第6期54-54,共1页
Chinese Workers’ Mov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