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成文法的诞生既标志着人类法律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了其局限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延续性,有限理性设计的成文法律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可能发生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官在遇到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也不能从先例中找到断案的依据的困难案件时,如何作出合理的判决成了一件富有挑战性并有可能成为一项开创性的工作。①早期的亚里士多德曾提出用衡平的方法即“当法律因其一般性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来解决这一难题。②同时他还强调,如果说具体法律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言外之意,衡平的法律技术也只是在法律原则的限度内进行,可见法律原则在司法中占有重要地位。那么什么是法律原则?它能成为判决的依据吗?在司法中坚守法律原则又有何重大意义?本文通过这些问题试图表明:在法治社会里,司法不仅仅是适用法律规则的过程,而且是使法律原则深入人心的过程。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1年第1期37-39,89,共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