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带民事诉讼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基于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既违反刑法规范又违反民法规范而产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由于被告人实体责任的竟合而导致了诉讼程序的合并。这种特殊的民事诉讼由于其存在于刑事诉讼当中,因而必须把它放在刑事诉讼这一背景或环境下来予以考察。这种考察的结论只能是:附带民事诉讼不宜进行庭前调解,应予后置。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34-35,共2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