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董事是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而从事商事活动,职务性质决定其在面对无数商机、即使信息不完备情况下也必须迅速做出商事判断。在公司决策与董事自我利益无关联时,要求董事就所有的过失特别是重大过失承担个人责任往往会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公司董事进行保护。在这方面,英美两国的法律颇具代表性。
出处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