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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监督体制转轨中若干问题及其对策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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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问题的提出及转轨的法律依据 《食品卫生法》第3条、32条分别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这一授权构成了新法的主体特色,它标志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已正式从卫生防疫机构回归到政府的卫生行政机关。
作者 孔令保
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1996年第3期190-192,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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