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应当是对刑事诉讼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但是,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审判、执行的监督,没有规定对立案的监督.这就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缺少法律依据.同时,近年来由于存在司法腐败问题,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种情况的出现,使群众告状无门,打击犯罪不力,公民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38-39,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