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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对履约风险的防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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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途径,只有按合同约定全面而又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才能获得合同双方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效果。然而,实际生活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义务不合约定,合同履约存在着风险,严重损害了双方权益,破坏了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和可信性。新的统一合同法为化解履约风险,赋予当事人以防范权,当事人一方可根据对方履约不能或不当的状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以消除或减轻履约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于大刚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74-75,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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