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租赁是经济往来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经济手段.在租赁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中,为适应当时的经济要求,曾产生过多种形态,虽然这些形式不外乎都具有有偿出让实物使用权的最原始最本质的特性,但各种形式又都带有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性既源于经济实践,受实践补充,同时又为经济实践服务,这种发展过程尤其使新兴的租赁形式更有优势,更有实用性,也更科学.这一点,从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对比中,最易说明.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98-99,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