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极不完善,可以说尚无完整及科学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台湾新修订的《强制执行法》较充分、及时、公正地对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建议我国制订强制执行法律、实行执行权中的三权制衡,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并将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改为“第三人异议之诉”.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20-24,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