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带之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债的关系峰回路转、林林总总.究其产生原因,亦如普通之债,无非法定与约定两种.法定是指连带之债产生于法律的明文规定,例如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共同共有关系,合伙关系,产品质量责任以及公司发起人的责任等;约定则指根据合同的约定而产生连带之债,这种合同就叫连带合同.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2期80-80,共1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