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替罪”行为,又称为“假自首”,是指无罪的人代替有罪的人承受罪责或者虽系共同犯罪但宁愿一人承担应由他人承担的罪责的行为。“替罪”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十分常见,但由于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实践中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然而,在该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上,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实际上也未将其规定为犯罪。笔者通过对“替罪”行为的性质及法律适用两方面问题的分析论证,认为有必要将该行为确认为犯罪并以补充立法的形式将其纳入刑法分别体系之中,以弥补我国刑事立法的不足。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48-49,共2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