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害损害赔偿案件是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其构成要件也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公害”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根源有六大方面。为解决“公害”问题,建议在宪法第二章中确立公民的“环境权”,将公害案件的代理和诉讼列入国家法律援助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的一票否决制。关于民事诉讼中解决“公害”问题的设想,建议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并由其提起公害诉讼;诉讼中实行特殊制度;确定级别、地域管辖和审判合议制;判决效力的有限扩张。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3期63-66,共4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