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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合同法中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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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损害的概念很难规于“差额说”或“组织说”;建议我国应以受损害与所失利益取代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之分类。
作者 闫仁和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23-25,共3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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