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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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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从性质来看,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其功能无外乎慰抚、补偿与惩罚三种;《民法通则》第120条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扩大,而法人可否列为精神赔偿的主体也需要深入探讨;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需依一定的原则和依据,计算时我国基本采用概算法。
作者 陈凯
机构地区 黑龙江商学院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60-64,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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