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照一般理论,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是侵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行为。而对合同无效或根本不成立似乎无由归责。这表明传统的规范不足以提供解决这类问题的钥匙,而这种客观现实又显然是司法实践所难以回避的。这无疑暴露出我国合同制度的不尽完善。纵观各国立法,许多国家针对此问题建立了缔约过错责任制度。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4期69-69,共1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