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 ,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 ,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 ,对其予以法定化 ,但局限于私法属性 ,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 ,以社会权利为本位 ,以实质正义为理念 ,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 ,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 ,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