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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上)——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被引量:16

From Incidental Obligations in Civil Law to Basic Duties in Economic Law (To Be Continued)--Analysis of Division and Cooperation of Civil Law and Economic Law in Adjus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dern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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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附随义务产生于民法学说判例 ,具有平衡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 ,追求实质正义的功能 ;合同法为适应现代合同关系的需要 ,对其予以法定化 ,但局限于私法属性 ,并未使其摆脱“附随性”。经济法适应现代合同关系更高层次要求 ,以社会权利为本位 ,以实质正义为理念 ,对附随义务从地位、内容到监控、责任给予了全面加强 ,使其在经济法中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至此形成了现代合同法、经济法在对待市场与政府关系 ,维护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等方面分工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法制格局。
作者 霍阳 王全兴
出处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1期12-17,共6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姚新华.契约自由论[J].比较法研究,1997,11(1):21-34. 被引量:109
  • 2顾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草案)》的说明[J]人民司法,1982(02).

共引文献86

同被引文献118

引证文献16

二级引证文献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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