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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是否与我国对《公约》的保留相冲突——兼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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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形式不作书面要求,在我国对《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保留仍有效的情况下,是否与之相冲突而有违反条约义务之嫌呢?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在合同形式上需遵循何种规定呢?笔者将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作者 范黎红
出处 《山东对外经贸》 1999年第12期40-42,共3页 Shandong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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