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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所有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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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公有”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和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是不确切的。适合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所有制的研究一直是个空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就应改变这个局面。 社会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包括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社会所有制。它是否还包括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是否还包括全社会经济效益和“各当事者经济效益”?这是需要研究、讨论的。
作者 于光远
机构地区 中国社会科学院
出处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3-6,共4页 Academic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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