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把“公有”作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性质和把“公有制为主体”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本特征的说法是不确切的。适合社会主义所有制基本性质的是“社会所有”。我国经济学界对社会所有制的研究一直是个空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就应改变这个局面。 社会所有制不等于社会主义公有制,它包括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社会所有制。它是否还包括马克思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所有制”?是否还包括全社会经济效益和“各当事者经济效益”?这是需要研究、讨论的。
出处
《学术月刊》
CSSCI
北大核心
1994年第2期3-6,共4页
Academic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