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保险业实施全方位的严格监管 ,不仅是我国保险市场现状的要求 ,也是我国保险业进入WTO的需要。在严格监管模式下 ,保险监管当局承担着繁重的监管任务 ,这些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依靠一个层级完善健全、拥有相当数量监管员的组织体系。在地市级设置监管派出机构 ,并以此为监管落脚点 ,以省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重心 ,以保监委为总体调控 ,构成“小 (监管执行 )—大 (监管操作 )—小 (监管决策 )”规模形式的监管组织体系应是最佳选择。
出处
《华南金融研究》
2001年第1期42-43,共2页
South China Financi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