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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寒论》第8条原文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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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伤寒论》第8条中的“若欲作再经者,针足阳明,使经不传则愈”一语,古今注家多释为“将传经于阳明”、“太阳病下传,必为阳明,刺泄阳明,防邪传入”。该释既讹“再经”为“传经”,舛“针”义为“刺”理,又限定了作者之辨证方法,笔者深研原著,证之临床,结合训诂学,认为“再经”是第二次重现已发生过的太阳病证,而不是“传经阳明”;“足针阳明,使经不传”,既昭“针、刺”不同之理义,更彰上工治未病之真要。根据如下。
出处 《四川中医》 1993年第1期3-5,共3页 Journal of Sichua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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