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不依赖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突破或知识产权管辖权制度的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是指内国法院受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后所面临的内国及有关外国知识产权法都有适用于案件的可能 ,但却不能同时适用的矛盾状态。各国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几种主要做法有 :适用权利授予国法、适用行为地法、适用法院地法和适用来源国法 ,但是地域性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1年第2期98-101,共4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