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国家的公司秘书是公司中的重要职位,英美法国家在法律和实践上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公司秘书制度。本文论证了公司秘书制度所具有的效率和安全两大价值,并指出由其安全价值派生出的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制约功能和对公司股东与交易相对人的保护功能在我国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我国当前实践中的公司秘书制度仍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尚未充分发挥该制度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最后就如何借鉴国外的有关经验以构建我国公司秘书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若干具体的建议。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1年第4期59-62,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