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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在刑事诉讼中不宜作为年龄确认依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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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有些司法部门采取骨龄鉴定作为年龄甄别的手段,笔者认为这样做于法无据,违背了我国的立法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必须精确到以天为计算单位。骨龄鉴定难以达到此要求,它的评价对象只是人的生理成熟程度,而非人的生活时间,而且目前尚无统一的骨化标准,因此骨龄鉴定不宜作为年龄确认的依据。
作者 周小萍 刘谊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1年第1期42-43,共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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