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法人代表结构存在弊端 ,有权代表法人的主体不仅仅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而且法人的副职人员及其高级职员等均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法人。对于法人代表超越经营范围的代表行为一概认定为无效的作法存在很大的不足。对此 ,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而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有效或者无效。在第三人为善意而构成表见代表场合 ,应为有效。为了避免法人代表越权行为的发生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法人代表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第2期39-44,共6页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