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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与中国刑法近代化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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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以直接、便当的方式走入《大清新刑律》,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之所以如此,是由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基本原则之灵魂这一特质决定的,它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确立的基石。《大清新刑律》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剔除了与其相排斥的比附援引制度,废除了以官赎刑的官当制度,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得以确立。虽然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近代只是实现了形式上的完美,但这种完美却是历史性的进步,成为中国刑法近代化的象征。
作者 徐岱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1年第2期64-70,共7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
基金 国家教委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4页.
  • 2赤坂照昭.《罪刑法定主义》,载《外国刑法资料研究》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1982年印,第27页.
  • 3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在百科全书出版社,1982年版,第11页,第65页,第66页,第110页.
  • 4《新唐书·赵冬曦传》.
  • 5.《历代刑法志》[M].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页580,579-580,520,692,693.
  • 6洛克.《政府论(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9页,第108页.

共引文献7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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