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银行保函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即保函一经出具,其法律效力不受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以及保函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的影响。各国对银行保函欺诈进行预防和救济的基本方式是承认“欺诈例外原则”对保函独立性的限制。但是从法律上如何认定保函受益人是否构成欺诈,各国的做法却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一,欺诈是否需要受益人有主观上的恶意;其二,欺诈是由基础交易来决定,还是由保证合同来决定;其三,欺诈的证据要求如何。
出处
《法制与社会发展》
CSSCI
2001年第2期75-82,共8页
Law and Social Development